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永勝
       陳永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聰
被   告  陳新栽
      陳 寶郎
       陳秋茂
       陳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5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應更正為如
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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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原記載│更正後記載│
│頁數/行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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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陳│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新栽│
││永勝負擔十分之七│負擔十分之二、被告陳│
││、被告陳永和負擔│寶郎負擔十分之三、被│
││十分之二、被告陳│告陳秋茂負擔十分之一│
││永聰負擔十分之一│、被告陳田負擔十分之│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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