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陳金樹
被   告  卓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
已於101年4月7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3紙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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