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654號
原 告 鄭荏陽
上列原告對被告 曾鈐偉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