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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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720號
原   告  胡明壽
上列原告對被告 蔣貴英 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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