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1號
法定代理人  許博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清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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