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小字第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被 告 王思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有戶
籍謄本及被告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