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廖得凱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廖健智律師
蘇文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5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99年度訴字第2504號第1審判決中所處「廖得凱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得凱(下稱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第1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5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理由狀,僅就詐欺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有敘述上訴理由,另就違反公司法經判決有罪部分,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1月10日前(100年1月9日係星期日,故順延1日至同年月10日)就違反公司法經判決有罪部分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三、本件被告收受判決時間為99年12月8日,有送達回證1份在卷可稽,因上訴期滿之未日99年12月18日係星期六,故順延2日,本件上訴期滿日期為99年12月20日。又本件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裁定就此未敘述上訴理由部分裁定駁回上訴,均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廖純卿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