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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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1號

原告 黃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啓勝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耿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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