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1號
原告 黃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啓勝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