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邱兆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金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1)本件請求權基礎
為何(即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得請求命被告給付子女生活費、
家庭生活費用)?究竟係基於家庭生活及扶養子女之關係或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原告確有支出請求金額之證
明;(3)計算請求金額之基礎及依據為何?;(4)將本補正
裁定向戶政機關調取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提出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