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邱兆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金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1)本件請求權基礎
  為何(即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得請求命被告給付子女生活費、
  家庭生活費用)?究竟係基於家庭生活及扶養子女之關係或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原告確有支出請求金額之證
  明;(3)計算請求金額之基礎及依據為何?;(4)將本補正
  裁定向戶政機關調取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提出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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