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蘇家慶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債權人永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於相
對人之債權,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轉讓予兆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7年8月29日將
該債權轉讓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又於99
年8月30日將該債權讓與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首映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15日將該債權讓與騰泰投資有限
公司,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於104年9月11日更名為騰泰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7年3月23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受讓債權後,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將債權
之讓與情事通知相對人,經查得相對人設籍於高雄市○○區
○○路○○○號,並就該址寄發存證信函,然經以招領逾期退
回,是相對人目前住所遷移不明,故聲請人目前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爰聲
請裁定准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債權
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相對
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既未遷移,然聲請
人寄發存證信函均經郵政單位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
上開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依
職權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上開戶籍
址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無居住該址,經相對人胞兄電話聯繫
,相對人並表示無固定居住地點,有該分局108年12月4日
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872282500號函暨職務報告附卷可佐,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堪以認定。聲請人既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其聲請公示送達,符合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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