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867號
原   告  陳惠美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黃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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