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867號
原 告 陳惠美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黃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