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85號
原 告 王淑玲
陳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容瑜 、 劉志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雖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中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是本件原告應依法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