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6號
原 告 許懿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借款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