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6號
原   告  許懿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借款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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