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清枝林俞杏發 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
412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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