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127號異議人 梁志賢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09年
9月18日所為109年度司他字第91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敘明異議理由,茲命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異議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