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 邱垂蔚 原告 苟煥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被告 黃玉珍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