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乙○○現於花蓮監獄執行中被告丙○○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付房屋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訴之聲明。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