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花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花秩字第一九號
  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被移送人   康世 ■憿@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市警刑字
第四三四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康世■撽韝蔑■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侮辱之程度,處罰
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康世■撽韞爬C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ぇ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凌晨二時二十分許。
 ■^え地點:花蓮市○○路○○○號自強派出所前。
 ■_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大家走著瞧」相加,尚
未達侮辱之程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ぇ被移送人康世■撽鬎粥T時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え證人 劉均華 之證言。
■_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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