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八五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高市
警三(壹)分刑字第一0二一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一之八號桂林美容坊三樓十一室。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鄭景舜 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男子鄭景舜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使用過之衛生紙一張及胸罩一個,並未見有何證據足認上開物品係供本件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故不併予沒入,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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