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整地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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