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壹拾陸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