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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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壹拾陸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