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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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八三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高市
警苓分刑社字第一一五0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鋼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與復興路口。
(三)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鋼質伸縮警棍一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鋼質伸縮警棍一支扣案可證。
三、扣案鋼質伸縮警棍一支係查禁物,三、扣案鋼質伸縮警棍一支係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諭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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