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緝字第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四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鴻達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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