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邱顯祥
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C~T32VX14L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槍管│有│││4│台│││台││││砲制│期││台│5│中│上││中│上│││彈條│徒│7月│中│偵9│高││2│高││85││藥例│刑││地│6│分│訴││分│訴│││刀│一││檢│1│院│││院││││械│年││││││││││├──┼──┼────┼──┼─────┼─┼───┼────┼─┼───┼────┤│毒條│有│││1││5│││5│││品例│期││台│4│台│2││台│2│││危│徒│5│中│偵6│中│易1│7│中│易1│8││害│刑││地│2│地│2││地│2│││防│四││檢│1│院│││院││││制│月││││││││││├──┼──┼────┼──┼─────┼─┼───┼────┼─┼───┼────┤││有│││7│台│││台││││偽│期││台│7│中│上7││中│上7│││造│徒│55│中│偵9│高│7│67│高│7│6││文│刑││地│2│分│訴8││分│訴8│││書│六││檢│1│院│││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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