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1號聲請人 粟根潤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粟根潤(身分證統一編號:AC00000000號)為星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星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星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在案,星火公司並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暨清算期間內之損益表、現金收支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並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星火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星火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星火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同意書為憑,經核並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為星火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