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家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家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家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此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慶煙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