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 宋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特別代理人 蘇佩芯 被告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馮碧華 被告 張育菁 被告 簡秀玲 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 律師
吳任偉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春輝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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