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390號被告 尋勝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832號、16221號、19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尋勝民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尋勝民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屢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後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無可責付或為其具保之人,尚難以拘束自由以外之方式保全審理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性,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自102年12月3日起羈押3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於103年3月2日屆滿,惟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103月3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