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日台 被上訴人即原告 牛錫華
鍾孟華 許永旺 曾俊發 張志生 廖秋木 李顏水金 許永青 吳惠如 葉楊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0,989元【即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之現在公告現值,計算式:38.13㎡×20,220元=770,
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