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世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7,719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