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吳章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力旺智慧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83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6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惟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92,066元部分(參友付命令卷
原告提出之被告出具之欠薪聲明書所載)核屬因給付工資而
涉訟,此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2分之1即496元(計算式:1,660×92,066/154,6081/
2=496,元以下4捨5入),及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64元(計算式:1,160元-496元
-500元=664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