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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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1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吳元峯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
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
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吳元峯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有預納提解費以
提解被告到庭辯論之必要,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預納提解被告費用新臺幣35,680元,逾期未補,致訴訟無從進行
,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3
5,680元,逾期未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墊支
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小 字第 4173 號裁定(108.10.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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