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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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郭晉男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裁定係於民國108年5月10日,送達至臺南監獄臺南分監,由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抗告期間非屬法律特別規定之抗告期間,是抗告期間為5日,即最遲應於108年5月15日提出,竟遲至108年6月25日始向臺南看守所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再抗告),有抗告人提起之再抗告狀及其上之收狀章在卷為憑,顯已逾越抗告期間,且無法補正,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