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小字第173號
原   告  王兆治元氣墾丁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葉作航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陳曉莉 即悠遊墾丁即我愛墾丁企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補提出兩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到
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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