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小字第173號
原 告 王兆治 即元氣墾丁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葉作航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陳曉莉 即悠遊墾丁即我愛墾丁企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補提出兩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到
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