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620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彭健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⑵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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