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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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52號聲請人 陳麗絹 相對人 張文領 相對人 張文貴 相對人 張文全 相對人 張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89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所提費用計算書,並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用4,400元、6,400元(108年度訴字第604號第2頁、第131頁、第167頁),合計13,890元【計算式:3,090+4,400+6,400=13,890元】。是依前揭判決所示比例計算,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89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