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9號上訴人 梁元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及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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