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贓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田平安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金雄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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