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凱蓁 即 張孟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及暨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凱蓁於民國89年01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1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2,423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