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75號聲請人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嚴盛雲 相對人乙○○○○○○
甲○○
之3丙○○○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許慶君 (原名許慶君,於民國89年8月24日改名為 許勵德 ,嗣於93年7月15日再改名為許慶君)、甲○○(原名 許雪雲 ,於89年8月22日改名)、丙○○○於81年8月5日,將其等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等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1年8月5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許慶君於91年7月24日邀同相對人甲○○、丙○○○及訴外人 許陳花妹 為連帶保證人,依上開約定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68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7月24日至96年7月24日止,利息按聲請人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1計算(借款時之年息為百分之8.5)按月付息,嗣後並隨聲請人之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機動調整,如有逾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許慶君就前開借款,自94年1月24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參諸前開約定,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而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516,613元及自9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放款交易明細資料一份、土地登記謄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指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新溪││26│田││8│23.59│2分之1│相對人權利範圍各6分之1│├─┴───┴────┴────┴────┴────────┼─┴──┴──┴───────┴────┴───────────┤│重測前:新社段319地號││├─┬───┬────┬────┬────┬────────┼─┬──┬──┬───────┬────┬───────────┤│2│新竹縣│竹北市│新溪││30│田│││7.73│2分之1│相對人權利範圍各6分之1│├─┴───┴────┴────┴────┴────────┼─┴──┴──┴───────┴────┴───────────┤│重測前:新社段319-1地號││├─┬───┬────┬────┬────┬────────┼─┬──┬──┬───────┬────┬───────────┤││││││││││││││3│新竹縣│竹北市│新溪││31│田│││7.86│2分之1│相對人權利範圍各6分之1│├─┴───┴────┴────┴────┴────────┼─┴──┴──┴───────┴────┴───────────┤│重測前:新社段319-2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