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5年度除字第4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1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