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竹簡字第三四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調偵字第一四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基於公然侮辱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日間,在新竹市○區○○街○號二樓其住處,利用電腦網路進入公眾均得觀覽之雅虎奇摩網站內「YAHOO!奇摩交友」網頁,於所登錄之「 雨婷 (交友編號:MО六О三О九О)」及「 郭雨婷 (交友編號:MО八四八一七三)」交友留言版,連續先後多次公然刊登足以損害暱稱分別為 曉言 及燕子之甲○○與丙○○名譽,內容為「狗腿子曉言他也說愛我ㄟ。也不照照鏡子,我想他是跟瘋燕子一樣從瘋人院出來的,很嚴重的精神病。哈哈哈─」;「哈哈哈,燕子自稱是瘋狗ㄟ,大家快來看看ㄚ,瘋狗的跟班狗腿子就是曉言。哈哈哈─」;「給瘋燕子姦夫曉言的一封信」;「姦(誤為「奸」)夫狗腿子曉言,淫婦瘋燕子,壞事做盡(誤為「進」)了...真是不知羞恥的一對老不羞黑白講,呵呵呵!狗腿子”曉言”...你們這一對才真是天下第一大傻瓜ㄛ!」;「姦(誤為「奸」)夫曉言,淫婦燕子,壞事做盡(誤為「進」),已經被雨婷發現了,還大言不讒的說瘋燕子是無辜的,真是不知羞恥的老不羞,黑白講」等語,公然侮辱甲○○與丙○○。案經甲○○告訴由高雄巿政府警察局移送及丙○○告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除補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併予敘明。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公然侮辱告訴人甲○○、丙○○,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公然侮辱罪處斷。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又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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