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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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黃蓓蓓┌──────────────────────────────┐│附表:95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中央信託│台灣銀行│94年3月21日│34,374元│AE0000000│││局公務人│營業部㈠││││││員保險處│││││└──┴────┴────┴──────┴────┴─────┘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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