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33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屈錫田 債務人許齡月即 許青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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