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9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金浩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6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徐金浩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徐金浩為從事不動產標售業務,於民國96年間10月間某日買下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1樓之1之「竑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竑立公司),為竑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先後請求 周秋文 (原名 周金連 )、 何雅 各(均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竑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周秋文、 何雅各 ,均未實際出資,竟仍先後同意徐金浩所請,擔任竑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徐金浩遂於96年10月22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將竑立公司之代表人變更為周秋文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相關事宜;復於97年12月11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將竑立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變更至桃園縣○○鄉○○○路○○○號1樓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相關事宜;又於99年2月22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將竑立公司之代表人由周秋文變更為何雅各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相關事宜,而使周秋文自96年10月22日起至99年2月21日止成為竑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何雅各自99年2月22日起成為竑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徐金浩、周秋文及何雅各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徐金浩與周秋文自98年11月間某日起至99年2月21日止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徐金浩承前犯意並與何雅各自99年2月22日起至99年2月間某日止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8年11月間某日起至99年
2月間某日止,明知竑立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竟由徐金浩以竑立公司名義,接續虛偽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6,292,372元之統一發票共60張,並接續分別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所示之公司,於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後,再以附表一編號一至
五、七「統一發票開立年、月份」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各該期之進項憑證使用,而以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提出申報扣抵明細稅額欄」所示之稅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徐金浩因而分別與周秋文、何雅各,接續幫助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2,947,93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金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金浩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竑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周秋文、何雅各、證人即騰鴻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 黃佩惠 及其員工 張靜柔 、證人即鑫九通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九通公司)代理人 陳美華 、證人即鑫九通公司負責人郭萬金分別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談話筆錄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陳述無訛,且有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查,被告徐金浩雖非竑立公司名義負責人,惟竑立公司實際上為被告徐金浩所購買,周秋文、何雅各係先後依徐金浩所請,而登記成為竑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徐金浩分別與周秋文、何雅各共同明知竑立公司於上揭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填製不實發票交由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所示之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屬共同正犯(大法官解釋第10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5號函函覆意見及87年法律座談會意旨參照)。查,任何人只要有資金均得出資並登記成為公司之負責人而經營事業,衡情並無須找無資力之人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之理,是如非為供虛開發票或其他不法目的,應無隱匿自己名義而使用他人之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必要。周秋文、何雅各2人均為有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明知上情,而仍同意被告徐金浩所請,先後自98年11月間某日起至99年2月21日止、自99年2月22日起至99年2月間某日止,登記成為竑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再由徐金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七所示之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顯見被告徐金浩與周秋文自98年11月間某日起至99年2月21日止、被告徐金浩與何雅各自99年2月22日起至99年2月間某日止,各就上開虛開發票、幫助取得發票之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行,分別事先同謀,而由被告徐金浩實施虛開發票並交付之行為,逵諸前開解釋意旨,被告徐金浩分別與周秋文、何雅各成立共同正犯,核先敘明。又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部分,被告徐金浩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但其先後與具有竑立公司名義負責人即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周秋文、何雅各共同實施犯罪,已如前述,是被告徐金浩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與周秋文、何雅各2人,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徐金浩因不具身分關係而不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云云,尚有未洽,附此敘明。㈢被告徐金浩為竑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以竑立公司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其他公司行號不實之進項憑證為目的,被告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其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2罪,應依接續犯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㈣又被告徐金浩分別與周秋文、何雅各共同以開立不實之統一
發票之行為繼續中,實行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二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2者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參照),故被告係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㈤另查竑立公司係虛設行號之公司,業經被告徐金浩於本院審
理中供陳明確,且有上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1月
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6108號函所檢附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在卷為憑。查竑立公司既為虛設行號公司,則並無營業事實,而係以虛進方式取得附表二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逵諸前揭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竑立公司既為虛設公司,即無逃漏稅捐可言,自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罪,併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與所生危害
程度,於本院審理時終坦承犯行,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
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乃意指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虛設之公司、商號,因該虛設之公司、商號並無營業行為,自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故販售虛開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或商號之人,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非謂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有實際營業行為之公司、商號,偽充進項憑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一編號六、八、九所示之公司為虛設行號,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1月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6108號函所檢附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在卷為憑,揆之前開說明,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是被告虛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編號六、八、九所示之公司,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故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無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應僅成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惟依起訴意旨所示,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銷項去路┌──┬─────┬───┬──────────────┬──────────────┬──┐│編號│公司名稱│統一發│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備註││││票開立├──┬─────┬─────┼──┬─────┬─────┤欄││││年、月│張數│銷售額(│稅額(元)│張數│銷售額(│稅額(元)│││││份││元)│││元)│││├──┼─────┼───┼──┼─────┼─────┼──┼─────┼─────┼──┤│一│米兒美容用│98年12│2│1,500,000│75,000│2│1,500,000│75,000││││品坊│月││││││││││├───┼──┼─────┼─────┼──┼─────┼─────┤││││99年1│2│1,200,000│60,000│2│1,200,000│60,000│││││~2月││││││││├──┼─────┼───┼──┼─────┼─────┼──┼─────┼─────┼──┤│二│佳麗兒有限│98年11│2│1,100,000│55,000│2│1,100,000│55,000││││公司│~12月││││││││││├───┼──┼─────┼─────┼──┼─────┼─────┤││││99年1│2│1,200,000│60,000│2│1,200,000│60,000│││││~2月││││││││├──┼─────┼───┼──┼─────┼─────┼──┼─────┼─────┼──┤│三│鎧睿工程有│99年1│18│29,168,449│1,458,424│18│29,168,449│1,458,424││││限公司│~2月││││││││├──┼─────┼───┼──┼─────┼─────┼──┼─────┼─────┼──┤│四│榮貴興業有│98年11│4│2,591,443│129,572│4│2,591,443│129,572││││限公司│~12月││││││││├──┼─────┼───┼──┼─────┼─────┼──┼─────┼─────┼──┤│五│八盛食品有│98年11│2│998,400│49,920│2│998,400│49,920││││限公司│~12月││││││││├──┼─────┼───┼──┼─────┼─────┼──┼─────┼─────┼──┤│六│白新有限公│98年11│6│10,576,580│528,829│0│0│0│虛設│││司│~12月│││││││行號│││├───┼──┼─────┼─────┤│││││││99年1│1│405,000│20,250││││││││月││││││││├──┼─────┼───┼──┼─────┼─────┼──┼─────┼─────┼──┤│七│鑫九通海洋│98年11│13│21,200,400│1,060,020│13│21,200,400│1,060,020││││生物科技股│~12月││││││││││份有限公司│││││││││├──┼─────┼───┼──┼─────┼─────┼──┼─────┼─────┼──┤│八│恩雅實業有│98年11│5│4,135,000│206,750│0│0│0│虛設│││限公司│~12月│││││││行號│││├───┼──┼─────┼─────┤│││││││99年1│1│435,000│21,750││││││││月││││││││├──┼─────┼───┼──┼─────┼─────┼──┼─────┼─────┼──┤│九│ 宏苓 工程有│99年1│2│1,782,100│89,105│0│0│0│虛設│││限公司│~2月│││││││行號│├──┴─────┴───┼──┼─────┼─────┼──┼─────┼─────┼──┤│合計│60│76,292,372│3,814,620│45│58,958,692│2,947,936││└────────────┴──┴─────┴─────┴──┴─────┴─────┴──┘附表二:進項來源┌──┬────────┬──┬──────────┬────────┐│編號│公司名稱│張數│銷售額(新臺幣)元│稅額(新臺幣)元│├──┼────────┼──┼──────────┼────────┤│1│倍揚科技股份有限│12│35,816,490│1,790,825│││公司││││├──┼────────┼──┼──────────┼────────┤│2│致強企業有限公司│11│14,619,881│730,995│├──┼────────┼──┼──────────┼────────┤│3│藍海科技有限公司│4│6,670,000│333,500│├──┼────────┼──┼──────────┼────────┤│4│新緣有限公司│5│2,778,000│138,900│├──┼────────┼──┼──────────┼────────┤│5│富世興業有限公司│12│16,707,849│835,392│├──┼────────┼──┼──────────┼────────┤││合計│44│76,592,220│3,829,612│└──┴────────┴──┴──────────┴────────┘附表三:
┌──┬──────────────────────────────────┐│編號│證據欄│├──┼──────────────────────────────────┤│1.│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1月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6108號函│├──┼──────────────────────────────────┤│2.│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年9月30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9002│││2294號函,暨檢附之│││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涉嫌虛設行號簽報單│││②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竑立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開立部分)│││④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開立部分)│││⑤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申報部分)│││⑥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申報部分)│││⑦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竑立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5.│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6.│統一發票管制檔建檔│├──┼──────────────────────────────────┤│7.│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年10月13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4301│││4662號函│├──┼──────────────────────────────────┤│9.│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10│桃園縣政府94年10月6日府商登字第0940523394號函,暨檢附之│││①委託書│││②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③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存根、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桃園總處房屋稅籍證明書│├──┼──────────────────────────────────┤│11│經濟部94年9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432909570號函,暨檢附之│││①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94.9.28經授中字第09432909570號│││②竑立企業有限公司章程│││③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④房屋租賃契約書│││⑤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12│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5年1月4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5300│││0021號函,暨檢附之│││①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13│桃園縣政府94年12月28日府商登字第0940531220號函,暨檢附之│││①委託書│││②桃園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14│經濟部96年10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632939870號函,暨檢附之:│││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96.10.22經授中字第09632939870號│││②竑立企業有限公司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③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1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6年11月2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6301│││5215號函,暨檢附之│││①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16│桃園縣政府96年10月30日府商登字第0960524126號函,暨檢附之│││①委託書│││②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17│經濟部97年12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734133680號函,暨檢附之│││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97.12.11經授中字第09734133680號│││②竑立企業有限公司章程│││③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④房屋租賃契約書│├──┼──────────────────────────────────┤│1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7年12月25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7301│││7622號函,暨檢附之│││①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②委託書│││③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④桃園縣政府使用執照│├──┼──────────────────────────────────┤│19│經濟部99年2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931701770號函,暨檢附之│││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99.2.22經授中字第09931701770號│││②竑立企業有限公司章程│├──┼──────────────────────────────────┤│20│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年3月9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9300│││2826號函,暨檢附之│││①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21│①委託書│││②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22│經濟部99年5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933627180號函,暨檢附之│││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99.2.22經授中字第09331701770號│││②竑立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2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第三課電話紀錄│├──┼──────────────────────────────────┤│2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課稅資料調查表(受訊問人:黃佩惠)│├──┼──────────────────────────────────┤│25│申報書(按年度)查詢│├──┼──────────────────────────────────┤│26│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談話紀錄用紙、委託書│├──┼──────────────────────────────────┤│27│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2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2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9年7月7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①米兒美容用品坊說明書│││②竑立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張│││③米兒美容用品坊委託書│├──┼──────────────────────────────────┤│30│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9年7月12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9003│││0910號函,暨檢附之│││①竑立企業有限公司名片2張(何雅各、徐金浩)│││②線材材料買賣契約書│││③竑立企業有限公司出貨單18張│││④鎧睿工程有限公司開立之轉帳傳票7張│││⑤竑立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4張│││⑥玉山銀行匯款回條3張│││⑦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6張│├──┼──────────────────────────────────┤│31│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9年8月9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9003│││1353號函,暨檢附之│││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榮貴興業有限公司)│├──┼──────────────────────────────────┤│32│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9年8月25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9001│││9503號函│├──┼──────────────────────────────────┤│3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第三課電話紀錄1份│├──┼──────────────────────────────────┤│3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談話紀錄用紙│├──┼──────────────────────────────────┤│35│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竑立公司與鑫九通公司往來│││明細)│├──┼──────────────────────────────────┤│36│①鑫九通公司明細分類帳│││②竑立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鑫九通公司開立之轉帳傳單、現金支出傳票及付│││款簽收單│││③鑫九通公司總分類帳、原料存貨帳│││④鑫九通公司向竑立取得發票之傳票查詢98年度│││⑤鑫九通公司原物料分類帳—98年竑立期末存貨編製在99年製成品A011恐龍食│││品包—截至9902月底尚有存貨數量1,031│││⑥恐龍食品包99年明細│││⑦竑立企業有限公司出貨單13張│││⑧鑫九通公司明細分類帳(99年度)│││⑨彰化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戶名:鑫九通公司)│││⑩鑫九通支付竑立銀行存摺現金提領明細│││⑪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戶名:鑫九通公司)│││⑫鑫九通—竑立,付款明細│││⑬鑫九通—竑立,應付帳款明細帳│││⑭鑫九通公司之竑立進貨明細98年度│││⑮彰化銀行存款憑條19張及現金支出傳票16張(日期均在99年3月23日以後)│││⑯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鑫九通公司)│││⑰鑫九通公司廠商資料表(竑立公司)│├──┼──────────────────────────────────┤│37│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7月2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D號函,│││暨檢附之│││①恩雅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38│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7月3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F號函,│││暨檢附之│││①宏苓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39│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9年8月20日北區國稅新竹三字第099000│││6969號函,暨檢附之│││①統一發票2張(竑立公司開給宏苓工程有限公司)│││②統一發票6張(竑立公司開給恩雅實業有限公司)│├──┼──────────────────────────────────┤│40│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100年5月9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1001│││033797號函,暨檢附之│││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99.03.24)│││②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99.02.08)│├──┼──────────────────────────────────┤│4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腦資料更正管制表│├──┼──────────────────────────────────┤│4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966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為周秋文、何雅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