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 陳保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梁雅倫 間聲請輔助宣告抗告事件(101年度家抗字第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曾平杉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岑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