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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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7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