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彥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彥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澄色錠劑捌顆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包(純質淨重18.8267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之咖啡包捌包(純質淨重
1.5377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彥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及持有之毒品數量、重量,持有毒品之目的係供己施用,及其高中肄業、家境貧寒(見警詢筆錄被詢問人基本資料欄之記載)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澄色錠劑8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之成分之咖啡包8包,均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辭股
106年度偵字第22666號被告呂彥廷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彥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1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0-Methoxy-Nmethyl-N-isopropyltryptamine、5-MeO-MIPT)、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規定所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RAVE夜店內,以新臺幣1萬8000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靜 」之成年女子,購買純質淨重合計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1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微量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5-Methoxy-Nmethyl-N-isopropyltryptami
ne、5-MeO-MIPT)之咖啡包10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之澄色錠劑8顆等物,呂彥廷再據以持有,並施用其中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嗣於106年5月13日上午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呂彥廷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時,當場扣得呂彥廷所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18.8267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1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微量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5-Methoxy-Nmethyl-N-isopropyltryptamine、5-MeO-MIPT)之咖啡包8包(純質淨重1.537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之澄色錠劑8顆(檢驗前淨重7.7801公克、純度〈1%)(呂彥廷涉嫌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另由警局依法裁罰中),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彥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扣案之毒品,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18.8267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1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微量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5-Methoxy-Nmethyl-N-isopropyltryptamine、5-MeO-MIPT)之咖啡包8包(純質淨重1.537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之澄色錠劑8顆(檢驗前淨重7.7801公克、純度〈1%),此有該院106年6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325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查。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另被告於106年5月13日上午10時26分許,在警局自願接受採尿,其尿液經送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鴉片海洛因代謝物、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並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Nimetazepam)澄色錠劑8顆及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1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微量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5-Methoxy-Nmethyl-N-isopropyltryptamine、5-MeO-MIPT)達20公克以上犯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達2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18.8267公克、106年度安保字第1092號)、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1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微量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0-Methoxy-Nmethyl-N-isopropyltryptamine、5-MeO-MIPT)之咖啡包8包(純質淨重1.537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之澄色錠劑8顆(檢驗前淨重7.7801公克、純度〈1%),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檢察官林映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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