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雨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雨沁於民國106年9月18日7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景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2段347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不慎撞擊於同向車道右前方騎乘自行車之告訴人 洪華琴 ,致告訴人洪華琴受有頭部挫傷加撕裂傷併腦震盪、雙側膝部擦挫傷、腰部挫傷、雙手擦挫傷、薦椎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7年5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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