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92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3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欠款,惟查
,國民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96年3月12
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前
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許秀如